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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2020-12-29 广州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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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区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四条 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区内已有工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若其销售与区内原有企业产品无关或原有企业产值正增长的,不属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分拆业务。

区内已有存量企业变更名称后不作为新设立企业申请奖励,但其延续存量企业申请奖励的资格不受影响。

第五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三家以上,其中区外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二)各类别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批发业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2.零售业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3.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4.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5.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6.工业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3000万元,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第二章 项目落户奖

第六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或区内已有工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项目落户奖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二)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三)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四)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五)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为准(以美元以外币种出资的,则以出资当日汇率换算成美元;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还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第七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二章项目落户奖的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或政策规定时间内达到条件,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本办法设定奖励标准一次性全额发放落户奖励。

第八条 项目落户奖由区投资促进部门进行认定和发放奖励,区投资促进部门认定程序如下:

(一)区投资促进部门审核企业相关资料,提出符合项目落户奖发放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发放额度,必要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区投资促进部门经审议认定符合落户奖励条件后,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资格认定文件,完成落户奖认定程序。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项目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从区外迁入的企业,其迁入前一年营业收入已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起政策有效期内或本条款规定时间内任意一年实现营业收入对比迁入前一年增长10%以上,且该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以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含区外实缴部分),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对于2022年迁入的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达到上述条件,视为满足政策条件。

(二)同一集团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黄金十条政策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双向提高注册资本金,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

(三)对于区内原有企业新设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若新设企业后原企业的产能或营业收入下降,对于新设企业原则上不给予落户奖,新企业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与区内原有企业的产品无关的除外。

(四)用地项目与我区签订用地协议另行约定经济效益指标的,用地项目领取落户奖后应按照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企业按当年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20%、增量部分的60%予以奖励:

(一)当年营业收入满足:

1.批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零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3.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4.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5.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二)上述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

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分为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两个部分,取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作为基数A,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B。

(一)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正增长),则增量部分=B-A,存量部分=A。则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A×20%+(B-A)×60%。

(二)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增量部分=0,存量部分=B。则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B×20%。

第十一条 第十条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其迁入前一年营业收入已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的营业收入对比迁入前一年增长10%以上的,且该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对于2022年迁入的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达到上述条件,视为满足条件。首个入统年度按其当年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三年同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且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其当年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如第二年同比上一年增长低于10%的,则后续年份不可享受本条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注册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奖励条件的当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

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设立。企业设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二)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实现月度新增,且月度新增当年批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零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则其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

(三)企业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月度新增当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企业奖励金额等于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该企业人才奖励金额剩余部分一次性划入企业基本账户;在政策有效期内,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第二年同比上一年增长低于10%的,则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条奖励。

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连续三年申请本条经营贡献奖励。对于2020年月度新增的企业,扶持年度为2020、2021、2022年连续三年,对于2021年月度新增的企业,扶持年度为2021、2022、2023年连续三年,对于2022年月度新增的企业,扶持年度为2022、2023、2024年连续三年。

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区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均属于月度新增企业,本年为月度新增当年。月度新增当年即为首个入统年度。

企业奖励金额包括企业人才奖统一划入企业账户。企业人才奖奖励金额(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企业人才奖进行核算)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划入企业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本办法施行前项目方(投资方)已与本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于本办法有效期内才新注册的企业,不可享受本条奖励。

第十四条 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应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二)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由各资金发放部门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口径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计算。

(三)对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在中新广州知识城的企业,相关奖励按照其对中新广州知识城的经济贡献计算。

(四)对于不符合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条件的新迁入企业及新注册企业,可适用第十条进行申请。

第四章 企业人才奖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均可享受本实施细则第四章企业人才奖:

(一)企业奖励名单由企业自主决定,奖励对象应当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本区纳税。

(二)奖励金额是指当年本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上述两项所得均需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实际纳税额)的100%,同一奖励对象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三)单个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四)本条奖励属于个人涉税事项,企业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人当年实际应纳税额按全区个人涉税事项政策兑现操作指引计算。

企业人才奖励资金由各资金发放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计算方式计算出每名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后,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负责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后,发放给核定的奖励对象,扣税比例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如投资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五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区内办公用房予以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合同(经属地街道备案)约定的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小于50元的,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租赁时间范围以经属地街道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奖励当年的补贴期为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奖励当年的次年。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属地街道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为准。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各资金发放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购置区内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房屋时间应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买受人的时间为准)的次年。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企业购买且自用的房屋。

第十八条 已在本区购买土地的企业,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

第六章 能级提升奖

第十九条 支持总部企业“走出去”,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带一路”国家是指截至企业提交申请之日与我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具体以“中国一带一路网”所公布的合作国家名单为准。

(二)政策有效期内,在3个以上的境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采取直接投资、并购等方式新设分支机构,且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

(三)设立分支机构指扶持年度经国家或省或市(经授权或委托)的任一有权核准或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新设或并购境外企业(以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时间为准);境外分支机构须与国内总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四)项目投资额指扶持年度企业实际汇出投资额。

(五)按照规定到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第七章 品牌升级奖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总部企业要求,并首次上榜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实施细则第七章品牌升级奖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三)中国零售1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中国零售业企业1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含义与第六条相关名词含义一致。

第二十一条 同一扶持年度首次上榜多个榜单的,按被认定的最高层级予以奖励;榜单层级提高,按照奖励标准的差额予以补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政策措施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二十三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对应资金发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实质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由对应资金发放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实质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一)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第二章项目落户奖、第三章经营贡献奖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应的企业人才奖励;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第六章能级提升奖资金发放。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经营贡献奖第十条及对应第四章企业人才奖、第五章办公用房补贴、第七章品牌升级奖奖励资金发放,其中,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兑现的企业类型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兑现的企业类型为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企业购买土地、房屋情况证明;属地街道负责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本办法中申请奖励企业的具体所属行业,以申请奖励的企业从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的入统行业为准。

本办法涉及的企业统计关系归属问题由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签章确认。

本办法所指“设立”“迁入”,以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时间为准。

本办法涉及的注册资本按区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涉及的营业收入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其中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年营业收入是指当年1-11月的营业收入(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各行业兑现涉及的材料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兑现指南为准。

本办法涉及的迁入企业新增地方经济贡献为扣除当年专项上解市财政后的剩余部分,如为市外迁入企业,则当年专项上解市财政视为零。

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如投资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分别纳入区投资促进、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制定相关的审批流程,负责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产生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一经发现,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按承诺书自主退回相关奖励资金的,不公示失信行为。

第三十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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