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1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中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先进工业企业或机构,符合本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本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第三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章 项目落户奖
第四条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相关项目落户奖用语含义如下:
(一)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相关项目落户奖分两期发放,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发放额度如下:
(一)经认定符合下述条件的,按奖励标准的50%发放首期奖励金:
1.企业须在本办法印发实施后设立,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条件;2.签订承诺书;
3.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
(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本区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或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再按奖励标准的50%发放第二期奖励金。
(三)与区投资促进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可不受本条限制。
(四)企业在达到第二期产值条件后,可凭相应时间段的产值专项审计报告进行申请;如企业同时达到第一期和第二期奖励的发放条件,可直接一次性发放全额奖励金。
第六条 项目落户奖由区投资促进部门进行认定和发放奖励,认定程序如下:
(一)区投资促进部门审核企业相关资料,提出符合项目落户奖发放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发放额度,必要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区投资促进部门经审议认定符合落户奖励条件后,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资格认定后,完成落户奖认定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项目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从区外迁入的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或本条款规定时间内,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起政策有效期内任意一年的产值扣除迁入前一年产值或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按本细则的认定流程,以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含区外实缴部分),参照新设立企业项目落户奖给予奖励。新增产值为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起政策有效期内或本条款规定时间内任意一年的产值扣除迁入前一年产值。对于2022年迁入的企业,最迟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上述条件,则视为在政策有效期内满足条件。
(二)同一集团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 3 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黄金十条”政策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双向提高注册资本金,仅 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
(三)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为准(以美元以外币种出资的,则以出资当日汇率换算成美元;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还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四)对于区内原有企业新设的制造业企业,若新设企业后原企业的产能下降,对于新设企业原则上不给予项目落户奖,新企业能证明与区内原有企业生产线无关的除外。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0%、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50名或产值30亿元以上;2.当年产值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3.当年产值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8%以上;
4.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
(二)存量与增量的计算:
1.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正增长,则存量部分为企业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A),增量部分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B)减去企业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A)。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A×10%+(B-A)×60%。
2.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存量部分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B),增量部分为0。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B×10%。
(三)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口径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计算,并确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50名的工业企业名单。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奖励资金的评审,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当年小升规企业(除月度新增企业以外)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对新注册及新迁入企业给予连续三年经营贡献奖。具体认定条件和相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奖励的新注册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2.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月度新增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其当年产值同比增长幅度视为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
(二)申请本奖励的新迁入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迁入本区,统计关系须不迟于工商关系迁入的下一年迁入本区,视同满足月度新增的条件;对2022年工商关系迁入本区的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统计关系迁入的,视为符合本条规定;2.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的产值扣除迁入前一年产值后的新增产值 1 亿元以上的,其当年产值同比增长幅度视为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
(三)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从首个入统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贡献奖。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迁入企业均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迁入企业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如第二年不符合条件的,则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条奖励。
(四)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区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均属于月度新增企业,本年为月度新增当年。本办法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成立的企业,在2020年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属于2020年月度新增企业,2020年为月度新增当年;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的企业,在2021年内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的,属于2021年月度新增企业,2021年为月度新增当年,以此类推。月度新增当年即为首个入统年度。
(五)对于2020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0、2021、2022年连续三年申请本奖励,对于2021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1、2022、2023年连续三年申请本奖励,对于2022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2、2023、2024年连续三年申请本奖励,以此类推。
(六)本办法印发实施前项目方(投资方)已与本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于本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的企业,不享受本条奖励。
(七)当年已享受本条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五条扶持。
(八)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和新增产能。如有上述行为,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企业应主动退回所获扶持金。
(九)奖励金额包括企业人才奖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第一年企业奖励金额等于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该企业人才奖励金额后剩余部分。
(十)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由区投资促进部门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口径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计算。
第十条 对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在中新知识城的企业,相关奖励按照其对知识城的经济贡献计算。
第四章 成长壮大奖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有效期内产值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75亿元、50亿元、20亿元的规模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扶持。
(一)申请企业应当在2020年至2022年内首次达到各产值档次,且企业申请当年产值必须大于2019年产值,并与2019年产值不属于同一奖励档次区间。
(二)本办法条款奖励分两年平均支付,第一年支付奖励金额的50%,若企业第二年产值规模低于达标当年产值,则取消剩余50%奖励。若企业在政策有效期连续达到多个奖励档次,则按差额补足的方式奖励。即支付第二档奖励的第一年按奖励金额的50%与第一档奖励的50%进行差额补足,以此类推。若在支付第二档奖励第二年,企业产值低于上一年度产值,则取消剩余奖励。
(三)企业通过与区内企业转移产能、吸收合并、重组等方式达到相关产值规模的,原则上不予扶持。如确因战略发展需要在区内进行产能转移、吸收合并、重组等情况的,申请企业当年产值需减去被转移、被吸收合并企业上一年度产值,仍达到扶持条件的可以参照本条款予以扶持。申请企业需在专项审计报告中披露相关数据并提交承诺书,对于违背以上规定,瞒报数据、弄虚作假套取奖励的,企业应主动退回所获扶持金。
第十二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培育企业成长为示范企业,则按差额补足的方式给予共500万元奖励。
(三)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企业每项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文件评定通过且在本区建设的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每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十四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定通过,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区建设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一)企业在项目公布且经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验收评审后提出奖励申请。每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企业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评定通过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则按差额补足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扶持。
第十六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获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奖励,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每家企业仅在首次从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时可享受一次奖励。
(二)当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名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参考区统计局公布《黄埔区XX年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小升规企业情况》实施兑现。
第十八条 对培育园区内原有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引进广州市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村级工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每培育或引进1家,给予园区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
对当年集中引进广州市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村级工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对当年集中引进广州市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家以上的村级工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除可享受前款奖励外额外给予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当年集中引进广州市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0家以上的村级工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除可享受前款奖励外额外给予园区运营单位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当年集中引进广州市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80家以上的村级工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除可享受前款奖励外额外给予园区运营单位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本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条所称村级工业园区是指纳入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年度计划,分布于本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土地上(包括使用权为村集体的国有土地),现状或历史上主要为工业、仓储物流等用途的工业集中区块。
(二)本条所称加速器、孵化器均需经相关部门认定。
(三)“引进广州市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企业在迁入当年或者次年,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需变更至本区范围内。
第五章 企业人才奖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均可享受本办法第六条企业人才奖:
(一)企业人才名单由企业自主推荐并统一申报,奖励的人才应当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本区纳税。
(二)奖励金额是指当年本企业对人才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且不超过个人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100%。两项所得均指当年本企业发放给该企业人才,且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人才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三)本条奖励属于个人涉税事项,企业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人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按全区个人涉税事项政策兑现操作指引计算。
(四)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企业人才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五)奖励资金划入企业账户,企业按照20%的偶然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再划入企业人才个人账户。
第六章 转型升级奖
第二十条 对实施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完工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给予奖励;如该项目完工当年企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的,则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对应额度奖励:
(一)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8%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8%的奖励;(二)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10%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0%的奖励;(三)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2%的奖励。
申请本奖励的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s://210.76.73.15/portal/)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取得原始备案证的日期在2017年7月12日至本办法有效期内。
(二)项目完工当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且项目设备和工器具在项目原始备案证核发日起至备案证(含备案变更函)所限定的完工日期间购置(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
(三)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依法依规报送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数据。
享受本条奖励的同一项目,不享受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扶持。单个企业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扶持合计每年最高2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实施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给予奖励;如该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企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的,则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对应额度奖励:
(一)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8%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8%的奖励;(二)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10%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0%的奖励;(三)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2%的奖励。
申请本奖励的增资扩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http://www.gdtz.gov.cn/)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且原始备案证核发时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二)项目竣工投产当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且项目设备和工器具在项目原始备案证核发日起至备案证(含备案变更函)所限定的竣工日期间购置(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
(三)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依法依规报送项目投资数据。
享受本条奖励的同一项目,不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扶持。单个企业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扶持合计每年最高2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分期给予奖励。
(一)非跨年项目,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跨年项目,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分期拨付,每个年度作为一个周期:
1.项目完工前,每期奖励金额按照上年度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进行核算。
2.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则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核算剩余奖励金额(含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及之前年度奖励的差额部分)并拨付。
3.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则按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核算剩余奖励(仅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并拨付。
(三)申请本奖励的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s://210.76.73.15/portal/)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原始备案证核发时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2.项目设备和工器具在项目原始备案证核发日至备案证(含备案变更函)所限定的完工日期间(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购置。
3.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依法依规报送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数据。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
(四)享受本条奖励的同一项目,不享受本细则第二十、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扶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扶持,扶持项目奖励金额最高3000万元。
(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前,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如超过2000万元,则优先足额拨付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奖励金额。
第二十三条 对实施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分期给予奖励。
(一)非跨年项目,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跨年项目,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分期拨付,每个年度作为一个周期:
1.项目竣工投产前,每期奖励金额按照上年度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进行核算。
2.如在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则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核算剩余奖励金额(含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及之前年度奖励的差额部分)并拨付。
3.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则按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核算剩余奖励(仅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并拨付。
(三)申请本奖励的增资扩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http://www.gdtz.gov.cn/)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且原始备案证核发时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2.项目设备和工器具在项目原始备案证核发日至备案证(含备案变更函)所限定的竣工日期间(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购置。
3.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依法依规报送项目投资数据。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
(四)享受本条奖励的同一项目,不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扶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扶持,扶持项目奖励金额最高3000万元。
(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前,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如超过2000万元,则优先足额拨付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奖励金额。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其扩建项目根据由区行政审批部门或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审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所注明的新增计容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在本区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原规划厂区已竣工验收,并已投入生产经营。
(二)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备案证核发时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依法依规报送项目投资数据。实施增资扩产项目的企业,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区行政审批部门或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审批部门同意该地块设计方案或建筑方案审批结果,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提前登记告知。
(三)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的基础上,不新增用地,根据规划条件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场地,新扩建的生产场地计容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四)企业申请奖励上一年度在区内占地单位用地面积工业产值不低于1500万/亩,单位用地面积税收不低于80万元/亩。
(五)企业的扩建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竣工验收,获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及各项合格验收意见书,符合投产条件。
(六)企业所扩建的场所主要用于经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或扩大生产的增资扩产项目;用做孵化器、产业园区或出租用途的,不在此奖励范围。
第二十五条 租赁厂房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的项目,从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或取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及各项合格验收意见书年度起,连续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5元/月、3元/月、2元/月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为合格验收意见注明的总建筑面积,一个企业最高补贴2万平方米。补贴期原则按照每年12个月计,租赁时间不足1年的,以完工或验收当月(含当月)至12月的剩余月份计算。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属于在我区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厂房由企业自租自用,房屋租赁备案证明载明用途为生产、办公、研发,用做孵化器、产业园区出租的,不在此奖励范围。
2.申请本奖励的增资扩产项目,企业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取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及各项合格验收意见书,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提前登记告知。
3.申请本奖励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s://210.76.73.15/portal/)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完工日期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依法依规报送项目投资数据。
(二)申请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区内多个地址租赁厂房的,可合并申请。
第七章 产业联动奖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委托加工业务产值增量部分的1%、存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增量部分奖励最高1000万元,存量部分奖励最高200万元。
(一)委托加工业务是指区内企业直接提供主要原材料,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生产,产成品由委托企业销售;或者是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购买原材料并加工生产,事后结算原材料费用,产成品由委托企业销售,不包括部分工序委外后企业再加工的情况,加工企业在业务中只收取加工费。申请企业必须是委托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委托企业直接提供原材料。委托企业与加工企业有明确的委托加工合同,申请企业提供生产必需的原材料,且财务账上有明确的制造成本和原材料费用。
2.委托企业不直接提供原材料,由加工企业代为采购原材料,委托加工合同中需对代为购买原材料情况进行约定。且委托企业与加工企业之间要有明确的原材料费用与加工费结算凭证(如发票等);若委托加工业务发票是以产品进行结算(无法直观区分原材料费用与加工费),除提供结算凭证(如发票等)外,还需提供能区分原材料费用与加工费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获得委托加工产值1%增量奖励,必须是申请企业在原有生产基础上的产值增加部分。即当年获得1%奖励的产值≤企业当年产值-企业上一年产值。对于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委外加工的产值全部按照存量奖励标准1‰计算奖励金。
(三)当年委托加工产值=当年委托加工的成品实物量*当年不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
(四)企业不得通过与区内同一集团公司转移产能的方式套取奖励,对于违背以上规定,瞒报数据、弄虚作假套取奖励的,企业应主动退回所获扶持金。
第二十七条 对经依法成立并认定通过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一)申请本奖励的行业协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区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后文统称行业协会)。
2.服务于本区工业企业。
3.行业协会会员企业50%以上应为区内注册工业区企业。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对提出申请的行业协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如下:
1.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须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并配置协会专职工作人员。(5分)2.及时更新完善会员通讯录,包括协会会员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司地址;建立行业协会即时通讯群组(微信或QQ等),各协会积极发动会员企业加入通讯群组,及时发布政策动向、活动通知,达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5分)3.及时报送本行业协会半年工作情况,当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当年7月31日前报送半年工作情况的,计5分;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计划的,计10分。本项总计15分)4.当年举办活动次数5次以上(主办、协办、与有关部门合办的跨行业对接交流、政策解读、知识培训等),单次规模至少20家企业,须以活动通知、签到表、现场照片为准。(当年举办活动不足5次的,少一次扣2分;达5次的,计10分;超过5次的,每多1次活动,加2分。本项最高计20分。)5.当年代表我区或者协助区有关部门承办市级活动或者市级活动区分会场工作。(每次加10分,本项累计最高30分)6.招商引资工作成效,当年落实2家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月度新增入统,5家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年度新增入统。(每落实1家工业月度新增企业计5分,每落实1家工业年度新增企业计2分,本项不设上限)7.引领行业发展,配合政府完成本行业的动态分析报告,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当年12月31日前提交行业分析报告的,计10分,报告数据详实、分析详细、提出有效措施等质量较好的,再加10分。本项最高计20分)8.促进协会会员企业发展。当年协会内规上工业企业数量占比51%以上或30家以上的,加5分。协会内规上工业企业20家以上且经济指标总和同比增长10%以上的,加5分;20家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加10分。
9.被区民政部门纳入异常名录或处以行政处罚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三)经费补贴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分数<90分)、合格(60分≤分数<75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类,对优秀、良好、合格的行业协会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不予发放补贴。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函商区民政部门提供行业协会名单和是否纳入异常名录、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情况。
第八章 资金配套
第二十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扶持资金的项目或企业,以事后补助的方式按以下规定给予资金配套:
(一)配套标准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工信部门扶持金额的100%、70%、50%比例给予资金配套(贴息、股权投资、规下转规上、担保费补助、挂牌补贴方向除外),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本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项目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每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二)国家、省、市工信部门直接或事后扶持项目,企业在获得扶持资金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国家、省、市工信部门事前或事中扶持项目,企业需在项目完成且通过完工评价或验收等相应工作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
(三)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不可同时享受本办法的其他奖励条款。如同一项目已获得本办法其他奖励条款扶持,且扶持金额低于本条奖励规定的配套金额,则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发放配套资金;如扶持金额等于或者高于本条奖励规定的配套金额,则不再发放配套资金。
(四)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扶持和奖励的项目,以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资金配套:
(一)配套标准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资助金额的100%、70%、50%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本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在资金发放前征求本区政策研究机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意见,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其他补助资金资助、配套、奖励、贴息的,如已获补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发放配套资金;如已获补助金额等于或者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不再发放配套资金。
(三)企业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配套申请,区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验收后拨付配套资金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适用范围第三十条 区商务部门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获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且投保当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出口额介于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投保“新型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不在本条配套范围内)。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本政策措施扶持资金的单位,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兑现项目落户奖、经营贡献奖的第九条、企业人才奖(按对应的分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经营贡献奖的第八条、成长壮大奖、企业人才奖(按对应的分工)、转型升级奖、产业联动奖、资金配套的第二十八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兑现资金配套的第二十九条;区商务部门负责兑现资金配套的第三十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三十二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由对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企业产值的计算方式:当年生产的成品实物量×当年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不含应交增值税)+当年对外加工费收入(不含应交增值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价值)。
对外加工费收入:如企业未承接对外加工业务,此项可记为0。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此项可记为0。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企业转移产能是指:两家企业工商关系相互关联(存在控股关系、同属同一母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未发生改变,仍为原有公司业务,转移产能后成立的公司承接原公司的设备、人力资源、技术、生产资质等要素。
如确因战略发展需要在区内进行产能转移、吸收合并、重组等情况的,剔除重组前的产值规模,仍达到扶持条件的可以予以扶持;如通过以上条件核定企业转移产能,且实际产值规模和对我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未有增长,经认定,不得享受各类经营贡献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由 企业登录统计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财务状况表”证明。本办法所指“设立、“迁入”,以企业登记注册、变更时间为准。本办法涉及企业产值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本办法所称“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当年专项上解市财政后的剩余部分,如为市外迁入企业,则当年专项上解市财政视为零。
本办法所指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指增资扩产项目,是指原规划厂区已竣工投产的现有工业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前提下,通过扩建、提高容积率、租赁厂房等途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的投资活动。
本办法所指设备是指各种生产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等;工器具是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工具和仪器。 新设备购置额可包括项目建设内容中用于支持设备运转的正版软件系统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除本细则信用保险配套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外(舍去元位后的尾数),其他事项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本办法及本细则中的“以上”、“封顶”、“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投资促进等各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四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或者违反相关承诺的企业,企业应当主动退回所获得扶持金。相关部门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区信用平台公布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显示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其失信行为整改完毕之前,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取消奖励资金的发放。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