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数发〔202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现就提高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同性,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只进一扇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强化“三集中、三到位”落实,理顺“一枚公章管审批”管理机制,全面推进政务服务“只进一扇门”,着力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同性,全力构建系统完善、科学规范、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满意度。
二、具体任务
(一)持续深化政务服务“三集中、三到位”。
1.严格落实“应进必进”要求。无论是否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各级各部门(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都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要求,巩固深化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对本部门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情况进行梳理。尚未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要创造条件尽快进驻,已经进驻的事项不得擅自撤出政务服务中心。有特殊原因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经征求上一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2.强化“三集中、三到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对本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充分授予受理、审核、协调、审批、制证、送达等政务服务职权;选派到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政务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应当配备与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同等级别的人员。
(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1.准确理解法律关系。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作出的由行政审批局行使有关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的决定。行政许可权划转后,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权实施主体即依法调整为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具有法律效力。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一枚公章管审批”,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印章,真正实现“只进一扇门”。
2.厘清部门职责。已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厘清行政审批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行政审批局承担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服务职责,并对其行使的行政权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政策标准制定、行业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实行审批与监管分离。新增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包含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批复范围内的,由同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划转行政审批局实施,同步报上级政府备案;不在原批复范围的,仍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已划转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转为备案事项的,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应划归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同步报上级政府备案。
3.加强业务沟通。畅通联系渠道,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本级党委、政府划转具体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将划转文件抄送上级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应积极与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工作对接,主动接受业务指导,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等,争取工作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印发、转发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文件,应同时主送本级或下级行政审批局;开展相关业务会议、培训活动,应组织本级或下级行政审批局参加。新增划转事项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规范、服务指南和审批流程等内容汇编成册,指导行政审批局办理。行政审批局向行业主管部门函询审批有关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复指导。
4.合力推进业务办理。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原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事项划转后继续由其实施。需行政机关实施,但行政审批局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继续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局具备条件的,应自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支持、指导。若有必要,应分类分事项明确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双方共同完成相关业务。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1.明晰审管职责边界。行政审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事项的受理过程、审查内容、评审评估等严格把关,对审批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备案、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和监管权责匹配。各部门要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
2.加强审管联动。应通过联席会议、工作会商等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行政审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良好工作合力,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应及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监管执法信息。
3.探索监管机制创新。各地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制定新形势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管理办法。要注重创新监管机制,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为支撑、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制度,提升市场监管水平,维护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进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发布、资源挂载,提高政务数据资源质量和通用性,为提升行政审批改革协同性奠定数据基础。持续推进行政审批专业业务办理系统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形成全区行政审批“一张网”,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行政审批局使用专业业务办理系统需要授权,或需对接使用许可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密匙密码等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力支持。优化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功能,完善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审批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互通共享。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化“放管服”改革,政务服务“只进一扇门”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提高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的重大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深化改革的主体责任,按照本通知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推动改革不断深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阻碍。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改革实际,合理配备政务服务工作人员,适当统筹和增强基层工作力量,实现人员与所承担工作事务相匹配。对行政权力下放或划转后工作任务较重,确需机构编制服务保障的,可按程序专题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办理,确保下放和划转事项有效承接、工作有序运行。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地在推进政务服务“只进一扇门”改革中发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特别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发现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规定,应当及时按程序报请上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将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同性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督查、巡察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条条干预、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影响改革推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规依纪严肃问责。适时进行改革效果评估,及时纾解堵点难点,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细落地。
2021年6月底前,各级各部门应将本部门事项进驻情况、本部门窗口人员派驻和授权等情况报送本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设区市要将改革的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报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