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园区改革创新,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提高建设、管理和运行水平,切实把园区建设成为我省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驱动的试验田、加快发展的主阵地,提升园区对全省经济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创新园区管理模式。支持园区推行“管委会十开发运营公司“管理运行模式。允许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第三方运营机构等各类主体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或对园区内特色产业园进行包于运营。
(二)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节能审查等项目审批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全部下放至国家级园 区。各市州政府相应建立政府放权与园区承接能力相适应的授权事项清单制度,依照法定程序赋予省级园区市级项目审批权限。
(三)赋予灵活人事管理权限。赋予省级及以上园区核定编制内选人用人自主权。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省级及以上园区可实行聘任与任命双轨运行、全员竞聘上岗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园区领导班子以下非公务员和非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允许探索实施“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绩效工资制度。对园区引进的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实行年薪 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薪酬形式。
二、加大财税支持
(四)加大奖补力度。2021年2025年期间,园区新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统筹使用,重点用于园区招商引资、改善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用于园区建设的资金可由园区依规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地在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时优先支持符合发行条件的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等项目。园区所在地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可在权限范围内,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金额、企业贡献等,自行制定奖补政策。在园区落地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落实奖补政策。
三、强化土地保障
(五)强化规划保障。依法将园区用地布局和规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并纳入市县编制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在分解下达市州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对园区用地计划实行单列。省级重大招商引资用地由省级统筹安排。
(六)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对园区项目用地快审快批,支持园区依法设立纳入土地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依法依规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开展“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
(七)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有效处置园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每年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高、土地利用秩序良好、存量土地少且用地需求较大的园区,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增加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
四、加快项目落地
(八)优化审批服务。在省级及以上园区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区域评估、代办服务、模拟审批、容缺受理等改革。园区涉企经营许可、证明事项等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压覆矿产、文物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由园区实行区域评估,供园区企业免费使用,单个项目不再编制相关报告,区域评估事项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结合实际依法合理确定。
(九)提升工程项目审批效能。赋予国家级园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权限,相应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下或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
(十)改进生态环境服务。除新批复设立省级园区外,省级及以下园区规划环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分别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和反馈评价结果,并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巳设立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的园区,根据实际能力承担项目环评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支持园区不断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土地、水资源等集约节约利用。各地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对园区生态环境的分析评估,把好产业准入关,防止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加强引导企业应用绿色技术,提高能效水平,促进园区发展向绿色低碳转型。
五、加大融资支持
(十一)支持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发行绿色、项目收益等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规模。对巳安排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以支持募投项目所需资金足额到位。允许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偿还为在建项目举借且巳进入偿付本金阶段的原企业债券及其他高成本融资。
(十二)创新融资模式。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园区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和力度。发挥“甘肃信易贷”等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园区项目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园区产业链进行整体授信,简化单个企业放贷审批程序。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债贷组合“增信方式,对园区项目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支持金融机构将集团企业授信额度向其迁建入园的分、子公司切割额度,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放贷时限。
(十三)支持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上市融资,允许各园区结合实际制定奖补政策,对园区内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在境内外直接上市(A股、H股等)公司、注册地迁至 园区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并投入园区产业项目的上市公司等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奖补。
六、强化要素保障
(十四)提高供给效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园区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用户不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入网工程,由园区按照基础设施“七通一平”标准建设,建成报验后统一移交水电气暖经营企业运营维护。
(十五)发挥价格引导作用。园区内所有经营性工商企业用电全部纳入直购电交易,通过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和市场化交易机制降低用电成本。其中,列入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清单的,重点包括新材料、新能源、高端制造业等大工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电度电价不高于每千瓦时0.35元;纳入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企业)目录的,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其生产电度电价不高于每千瓦 时 0. 28 元。
(十六)强化人才保障。赋予省级及以上园区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适时设立相应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对园区及园区企业在省内作出重大贡献人才和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按照“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实行特殊人才特殊评价。园区所在地政府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全省重大招商引资纳税企业高管、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根据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补。园区企业可直接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直补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开支使用。
七、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十七)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各园区结合实际确定2-3个主导产业,加快形成差异化定位,实现错位联动发展。兰州高新区、兰州经开区、金昌经开区、天水经开区等要重点围绕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有色金属新材料、电工电器等,聚焦产业集群建设。白银高新区、张掖经开区、玉门经开区、嘉峪关工业园区、西峰工业园区等要做大主导产业,力争打造百亿级园区。酒泉经开区、平凉工业园区、定西经开区、陇南经开区等要立足特色优势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成为区域产业集聚的重要平台。
(十八)提升园区产业链水平。按照“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的总体要求,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探索实施产业链链长制,按照确定的主导产业细化产业链条,制定产业链图谱、招商引资地图,强化全产业链供应链管理。支持本地本园区骨干企业发展壮大,形成一批“链主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预留一定能耗指标,对强链补链有突出贡献的链主企业、重点企业给予能耗指标倾斜,促进园区产业集聚发展。
(十九)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抢抓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重要机遇,发挥兰白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作用,加快形成产业转移聚集区。支持园区与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等发达地区开展合作共建,建立产业转移协调机制,鼓励发展“飞地经济”。支持园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有条件的园区要积极推进园区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推行园区企业上云服务,提升园区产业承载能力,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激发创新发展活力。支持园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高水平实验设施、创新基地。鼓励园区内科技领军企业,联合行业上下游、产学研科研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升级。建立健全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引导园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建立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推介机制,支持重大创新成果在园区落地转化并实现产品化、产业化。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大考核奖惩。省政府加强对园区考核评价,及时通报考评结果。园区所在地政府设立园区发展奖,对年内产业发展成效显著、强链补链明显、财税贡献突出、进位提升显著的园区进行薪酬奖励,并于次年度予以兑现。
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省园区建设,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省级部门加大简政放权和资金支持力度,对支持园区建设发展发挥作用好的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年内考核评价位列后3位的省级园区,由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督促整改;对连续2年位列后3位的省级园区,由所在地市州政府对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约谈警示;对连续3年位列后3位的省级园区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退出省级园区序列。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园区先行先试,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及时开展省级园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督促落实奖惩措施,并对省直部门支持园区发展情况进行测评。
本文所指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明确地域界限的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省级工业集中区。国家级新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