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赣江新区经开组团党工委副书记程建兵召集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会议专题学习了《南昌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委会相关领导、各镇处、区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南昌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9年12月6印发,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是进一步贯彻和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是对坚持绿色发展,注重生态保护和修复理念的贯彻执行,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重大关切,是增进民生福祉的有效手段,是助力实现我市“南昌蓝、赣江清、梅岭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重要举措。该《办法》主要分为总则、资金来源和收缴、使用范围和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计五章十六条。
会上,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张晓东传达了《暂行办法》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等 4 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所达成的赔偿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回复期间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修复后评估、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暂行办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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