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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医保新政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2020-03-16 烟台开发区 刘文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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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烟台医保局出台的政策太及时了,不但可以申请缓缴医保费,而且缴费比例也下调了,这个月我们单位的医保费

“烟台医保局出台的政策太及时了,不但可以申请缓缴医保费,而且缴费比例也下调了,这个月我们单位的医保费降了不少。这次疫情对我们生产企业来说影响还是很大的……”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办理业务的某外资企业人资专员王女士面对笔者打开了话匣子。据了解,烟台市医疗保障局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近期先后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积极帮助企业渡难关、稳发展。

缓缴新政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只要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发生大规模裁员、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都可以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用。缓缴期限暂定为3个月,缓缴间,企业应按时进行参保职工增、减员申报。缓缴期满,企业应按时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另外,缓缴期间,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因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等各种原因需要减员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据悉,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烟台开发区人社局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作为积极应对疫情、服务实体经济、稳定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排专人全力做好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工作,并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企业可通过邮箱、传真、网络等不见面、零跑腿的方式多渠道提交缓缴申请材料,为辖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阶段性降低费率新政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这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事件所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也是为了纾解用人单位困难,推动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和扩大就业。

据悉,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三部门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3月至12月降低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该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在此基础上,三部门近日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要求“2020年2月至6月,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费率”。

按照上述计算规则,烟台市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进行了阶段性降低:企业原缴纳费率为7.8%,2020年2月降为6.3%,3-6月降为5.3%,7-12月降为6.8%;灵活就业人员原缴纳费率为5.6%,2020年2月降为4.8%,3-6月降为3.8%,7-12月降为4.6%;机关事业单位原缴纳费率为7.3%,2020年2月为7.3%,3-12月降为6.3%。2021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恢复原费率。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提醒,2020年全年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2月前的欠费及预缴2021年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降费率政策范围。另外,降低费率不会影响参保职工待遇,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原规定标准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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