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辽宁省科技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6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进行详细解读。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激发辽宁广大科技人员和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意见》对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管理和实行收益分配激励等方面作出三大突破性的制度安排。
一是取消了科技成果处置的审批程序。科技成果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处置一直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即经过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方可进行。此次新政策取消了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所有的审批和备案要求,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授予了成果处置单位,并可自主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二是科技成果处置的收益权全部归单位。此前高校和科研院所处置科研成果所得收益需要全部或分段按比例上缴财政,新政策规定全部留归单位支配,并用于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及今后的科研活动。
三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原动力、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目前辽宁省具体操作办法正在起草中,近期即将出台。在实施办法出台前,可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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