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以来,洪泽经济开发区代征点工作人员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对于前来开票的纳税人,详细、耐心地询问纳税人业务发生的时间,若业务发生在3月后,开具发票时增值税征收率由3%减按1%征收。若纳税人告知业务发生在3月前,则仍按照3%征收增值税,并由纳税人自愿签署放弃减免税权声明。对于疫情期间免税的生活服务业、公共交通运输、收派服务等,洪泽经济开发区代征点工作人员也积极告知,建议纳税人前往税务局开具免税票。自政策实行以来,洪泽经济开发区代征点按政策为纳税人减免金额达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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