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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企业科技创新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落实推广中关村政策

   2015-05-29 福建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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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5月11日,福建省政府出台《福建省企业科技创新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闽政〔2015〕22号),建立有利于
  5月11日,福建省政府出台《福建省企业科技创新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闽政〔2015〕22号),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是福建贯彻落实中关村试点政策的一项重要激励措施。
  一是规定适用企业类型和条件、激励种类、可享受激励人员对象。在适用企业中增加了“本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二是规定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具体条件。企业近3 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 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 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企业原则上应在3至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并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分期实施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等,其中福建省‘闽江学者’、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人员不受此限制。
  对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规定可以提取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20%但不高于30%的股权,用于对做出重要贡献技术人员的奖励与报酬,可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三是规定股票期权主要适用对象和实施具体条件。主要适用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财务不确定性较大的科技创新企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四是规定股权来源、持股受限情况。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标的股权,一般应当由激励对象直接持股。大型企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10%。
  五是规定企业分红激励的方式和分红比例、大中型企业的岗位分红标准。由本企业自行投资;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以上三种情况自开始盈利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还有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5%但不高于50%用于一次性激励。
  六是规定激励方案的内容、拟订者和审批机构。企业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但是对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进行重复激励。对已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七是规定激励方案材料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变动登记,以及激励方案备案等。
  八是规定职工个人合法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实施技术折股,以及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具备经营管理和技术双重身份的人员、省内其它类型企业等适用办法。鼓励省内非国有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规定省内民营企业、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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