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2007年颁布的《大学自由与责任法》(简称大学自治法)是法国研究与创新体系改革的重要环节,其中一项措施是将过去由国家掌控的人力资源和经费管理权力下放给大学,使它们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扩大大学的自主权,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大学科研工作,逐步确立大学在国家研究与创新体系中的地位。
法国《费加罗报》2010年12月31日报道:从2011年1月1日起,法国又有22所大学进入《大学自治法》改革行列,加上前两年已经实施改革的大学(2009年18所、2010年33所),共有73所大学实行改革,占法国大学总数的90%,余下的9所大学最迟将于2012年8月11日前最终完成改革。
据已实施改革的大学反映,《大学自治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和办事方式,教学-研究人员的地位得到了提升,他们成为教学和科研的主要参与者,摆脱了过去因经费目标定向而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由大学自主掌握工资总额度,增加了大学实施各项政策、特别是在聘用人员方面的调控能力,大学行政理事会可以决定通过发放奖金等手段来实行激励性的薪金政策,如增加有限合同人员的报酬,聘用国外知名科学家等。
当然,任何重大的改革都难免引起阵痛。一些大学校长表示,大学自治改革引起的激烈竞争对教学-研究人员及员工造成强烈的“焦虑感”,大学行政理事会的选举方式容易形成“一边倒”,使“重新整合”的大学一方独霸学校的领导权,而另一方权力弱化。此外,政府的配套改革经费也显不足,没有考虑临时岗位和年龄结构造成的工资总额上浮等问题。
按照《大学自治法》的规定,法国大学改革的下一个步骤是将公共财产的管理权从政府部门移交给大学,法国政府主要推动大学自治改革的“高等教育与科研部”已经确定在包括巴黎第六大学在内的5所大学进行试点。从2011年年初开始,试点大学将成为不动产的直接管理者,可以自主进行不动产、甚至土地的买卖,出售收入100%留用,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新建校舍等。总之,法国的大学改革计划尽管在执行中遇到过如教师和学生罢课、游行,有时甚至很激烈的抵制,以及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阻力,但始终朝着既定目标推进,其成效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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