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上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最高可达99%。
《条例》草案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最高可达99%;明确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比例最高可达50%。此外,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人员兼职创办技术型企业或者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并获得报酬,其中担任高等院校管理部门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辞去领导职务在岗创新创业。《条例》草案还着力解决当前科技创新资源分散、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明确创新资源开放共享义务。规定利用省内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应向社会开放共享。对不履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义务的单位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暂停管理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新购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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