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国资局认真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日前出台《广州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下称《制度》)。《制度》共14条,对区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报告要求、办理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制度》规定外部董事应当在发生或知悉4种企业重大事项时向区国资局书面报告,包括:对董事会议题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对董事会议题投赞成票但认为该议题存在较大风险;认为董事会议题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提出缓议未被采纳;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资产损失。
《制度》要求,外部董事对董事会议题投弃权票或反对票的,每一个议题应当填写一份《董事会会议弃权票、反对票表决意见表》并签名。企业应在董事会记录本上对外部董事弃权票、反对票情况如实记载,并建立台账。
制定和实施《制度》,有利于促进外部董事勤勉履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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