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海南高新区
加快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承载着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早期安排”政策的任务,是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样板区和试验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建立与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相适应的重点园区体制机制,促进和保障重点园区开发建设。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委的工作部署,为加快推动海南自贸港早期安排取得早期收获,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精准有效衔接,通过依法制定《决定》,确定部分园区管理机构为法定机构,对重点园区予以充分授权,最大程度地让“园区说了算”,既是落实中央深化简政放权,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职能提效能的具体行动,也体现了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的创新精神。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进行法定机构改革,是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全局推动的一次突破性改革,是推动重点园区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样板区和试验区作用的必由之路。《决定》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七个重点园区设立管理机构,作为在园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具体负责园区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同时明确,法定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此外,考虑到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等三个重点园区的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其管理体制不同于法定机构,《决定》明确了这三个重点园区按照现行体制进行管理。
据介绍,为了最大程度地把有关的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给园区,让“园区说了算”,增强园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决定》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重点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赋予重点园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决定将有关省级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具体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园区的实际需要确定,依法应当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除外。
《决定》同时明确了重点园区所在地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决定将本级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此外,《决定》还规定重点园区内社会管理事务原则上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简政不是减责,为确保有关的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后能够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园区的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要求承接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要落实责任,建立承接管理权限的有效机制,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该《决定》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建立与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相适应的重点园区体制机制,发挥重点园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引擎带动作用,激活重点园区发展的生机与活力,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快发展、创新发展,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9年12月16日,省委书记刘赐贵主持召开园区工作座谈会时强调,要创新园区管理机制,理顺领导体制,坚持“项目进园区、园区说了算”,最大程度释放园区运营发展活力。2020年3月24日,省长沈晓明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下放或委托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省级管理权限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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