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印发《关于鼓励华人华侨与中介机构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是全市首个将华人华侨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的办法。
图片来源:丽水开发区
招商引资是开发区“一号工程”和“生命线工程”。成功引进超亿元项目16个,同比增长68%;总投资128亿元,同比增长124%;实现总部经济销售收入45亿元,同比增长140%……日前,开发区招商引资交出一份漂亮的半年度“成绩单”,背后不仅饱含着开发区全体招商人员的辛勤努力,也凝结着广大华侨的智慧和汗水。
然而,如何充分发挥华侨人才荟萃、智力密集、信息通达的优势,以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全球视野审视开发区、把脉开发区、参研开发区,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仍是摆在开发区面前的重要课题。
为此,开发区特别出台该奖励办法,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大问海借力的工作力度,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开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办法指出
在条件成熟的欧美等区域设置侨团招商机构,委托具有资源渠道、热心招商的侨团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经授牌后给予20万元/年的招商工作经费。对考核成绩优秀的侨团招商机构,给予10万元/年的奖励资金。
办法明确
奖励对象是指直接提供市外投资项目有效信息并助力开发区成功引进的招商引资中介人。中介人包括华侨、华侨团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奖励方面
对引进新购置工业用地或租赁厂房的制造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市外投资方投入的3‰给予奖励。对项目属于世界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首次来开发区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引进市外上市公司总部、独角兽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将注册地迁入开发区内的,按照不同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其中,金融税源与销售总部类项目,按照项目落地后12个月之内地方综合贡献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实际利用外资达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给予实际到位外资3‰的一次性奖励。
办法要求
引进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且符合开发区的五大产业培育方向;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包括:地产类项目、PPP项目、政策投资类项目和基础设施类项目);市外投资方(公司注册地在丽水市域外)股份占比达51%(含)以上;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开发区迫切引进的强链补链优质项目。
全市两山发展大会提出,要创新运用好“问海借力”这把“金钥匙”,充分发挥海外华侨的资源优势和“山海协作”的机制优势,打造多类型、多层次、多领域的高等级合作发展平台。开发区投资促进部相关负责人说,“华侨是丽水发展的重要倚重力量,希望能通过这样的机制,鼓励华侨争做开发区的‘形象大使’‘推介大使’,真正用‘问海借力’这把‘金钥匙’打通开发区开放发展新通道。”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站文章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