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即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来维持生存的企业。尽管这些企业不产生效益,却依然占有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资源,严重妨碍了新技术、新产业等新动能的成长。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国家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举措,并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中之重。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提出,2019年要抓好的首项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就是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制定退出实施办法。日前,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区应建立“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机制。“僵尸企业”背负了相当规模的同业拆借和银行贷款,拖欠了不少下游企业的应收账款,更涉及大量职工的欠薪与安置。随着去产能的深入推进,清理僵尸企业进入高峰期,但一些僵尸企业“僵而不死”不仅占用了大量资源,增加社会成本,影响了资本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而且还扭曲了市场信号,阻碍了社会资源有效配置。
目前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推动企业破产处置的手段不当,导致僵尸企业僵而不死。一方面,目前的僵尸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破产债权清偿率较低。由于信贷管理机制不完善,大多商业银行在考核压力下,不愿主动暴露风险,而是试图以腾挪“出表”方式掩盖不良,规避监管,僵尸企业破产司法处置面临一定的现实障碍。另一方面,由于破产案件涉及利益关系复杂,协调处理困难,部分法院不愿受理破产案件。同时,地方政府考量到僵尸企业破产带来的人员安置、再就业等社会稳定问题,不愿面对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风险和压力,有的地方还为僵尸企业持续提供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存续,寄希望于僵尸企业转型突围,导致部分僵尸企业始终僵而不死。
二是经济金融监测体系较不完善,导致僵尸企业处置成为难点。当前,多数地方普遍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关注度较高,对效益较差和僵尸企业的关注度较低,且监管手段较为落后,无法分门类别跟进各类企业的发展,对僵尸企业出现的经济风险、金融风险等缺乏超前预知和风险预警。且监管部门之间没有监管大数据平台,大量监管工作仍靠手工和人力,无法穿透企业的经济和经营情况,使得在僵尸企业处置时,难以通过监管系统了解掌握企业真实债权债务状况,部分僵尸企业处置一拖再拖,大大延误了僵尸企业的处置,导致部分行业风险得不到及时化解,造成部分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该破产却未破产。此举还阻碍了企业间的兼并、重组,破坏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是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及市场的不完善,导致僵尸企业处置存在痛点。当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需求巨大,但缺乏完善的法律及市场环境。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主要在处置国有僵尸企业中,恐怕处理不好可能会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另一方面,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配套机制较不完善。目前,银行不良资产常见的处置方式主要有坏账核销、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转让。由于坏账核销要求严格,不良资产证券化尚在探索阶段,交易时间长、条件限制多,主要还是通过不良资产转让进行处置,但受制于资产价格评估体系不健全、二级市场流转不畅通,导致不良资产评估价格扭曲,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低下。同时,不少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经验和能力欠缺,无法提供如法律咨询、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以及委托清收等专业服务,阻碍了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发展,也因此延误了僵尸企业的及时处置。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亟待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支持高质量的发展。应打破“僵尸企业”处置的僵局,加快“僵尸企业”出清,让培育新动能的空间更大、环境更好、资源更丰沛,进一步释放中国经济强劲动力。
1、精准推广经验,科学启动处置工作。一是借鉴国外经验。参照欧洲、澳大利亚、美国等通过破产保护走上“重生之路”的公司案例,借鉴其积累的大量破产重整的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后加以推广。二是明确认定标准。由政府牵头制定僵尸企业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根据连续亏损年数等指标细化僵尸企业认定标准,定出时间表,下达目标任务,按时启动僵尸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三是实施全面评估,对资产负债率高、无法准时偿还银行到期利息、纳税额明显减少、用电量明显降低、拖欠职工工资等特征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资产负债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并根据经营状况、困难成因、发展潜力等进行分类,对于无法继续生存的企业,提出退出市场方案,对于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编制有助于企业成长的发展规划。四是强化组织保障。“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必须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涉及到的环保、土地、金融、财政、科技、就业、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建立“僵尸企业”处置督查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2、细化处置方案,完善相应处置保障。一是设立处置基金。对涉及职工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企业的清理处置,建立专项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政府出资建立企业退出基金,对下岗职工进行补偿、安置,同时加强对下岗职工的转岗安排、创业培训支持,完善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二是分类施策进行处置。根据“僵尸企业”的不同情况,清理退出一批、兼并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标准的落后产能企业,绝对产能过剩产业和衰退产业中长期亏损和停产的企业,加快清理退出;对因管理水平落后、暂时性产能过剩而出现亏损,但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较高、产业发展前景长期看好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三是加快不良资产的市场化处置。积极引导并支持金融机构等债权方加大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合作,通过债务重组、债转股、对外转让等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探索建立以银监会负责业务监管、地方政府负责日常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透明地开展业务;积极培育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推进不良资产的市场化处置。
3、加快体制改革,架构科学监管框架。一是建立金融监管激励机制。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合理的监管分工、严格的问责惩戒和薪酬激励,将监管行为统一到金融监管的整体目标上来。引导金融机构建立跨周期的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促进长、短期激励相协调,建立激励相容、权责对等的信贷管理体系,鼓励基层金融机构主动暴露和通过贷款重组、呆账核销、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等手段,及时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化解风险。二是建立地方政府激励和问责制。对地方政府处置僵尸企业建立激励和问责制度双重考核机制,从制度上激励地方积极作为。四是建立大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大数据监管平台,使得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经营及债权债务状况;依据“僵尸企业”识别标准,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拖欠税费数量等信息建立“僵尸企业”数据库,为处置工作超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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