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龙头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福建省2015年正式启动和实施龙头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资金奖励政策,这是在2014年福建省落实国家扩大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列支范围政策、实现46%大幅增长后,2015年全省抵扣2014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47.56亿元,比去年增加3.95亿元,比增9%,享受企业数973家,比上年多139家,比增17%的基础上实行的鼓励企业创新措施。
措施要求福建各级财政按龙头企业实际加计扣除所得税额予以同量资金奖励,加大力度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具体是对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龙头企业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而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部分,予以同量的财政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以该企业相应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为上限,龙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望实现200%抵扣。
同时,积极推动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推广运用到省政府新近出台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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