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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9-09-25 江苏南京雨花经济开发区 朱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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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优质的生态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目标,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生态保护作为其重要的基础工作也倍

优质的生态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目标,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生态保护作为其重要的基础工作也倍加重视。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全国各地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而造成了生态环境不同程度的破坏,环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我国很早就提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但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少区域为了降低成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忽略了生态环境保护,对当地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我们一定要坚持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在建设发展中着力推进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生态环境法律较不完善。我国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一些专门的资源法,但其中只有一些广泛的规定,缺乏环境保护综合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措施,尚没有一部完善的、统一的生态环保法规。由于无法可依,环保部门在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些生态破坏事件不能得到及时和应有的处罚。二是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较差。当前群众在生产的过程中只注重与经济的生长以及提升,个别企业、单位负责人重效益、轻环保,重眼前、轻长远,对于环境保护缺乏足够的意识,严重制约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三是行政执法力度较为不足。一方面,由于生态环境涉及到水利、农业、土地等多个方面,造成各职能部门配合不默契,无法发挥行政执法的效能;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抗法情绪严重,不配合执法工作,造成执法部门工作被动,造成环境问题纠纷不断。

为此,建议:

1、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一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内容,制定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并填补部分环保领域法律空白;完善环保条例,及时处理存在矛盾和冲突的规定,确保相关部门执法时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出台的法律法规需厘清部门职责,加强办案共识,提升办案效率。二是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理的、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扩大环境保护的投资渠道,鼓励民间投入,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投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融资体系。三是提升环境保护的水平。完善工作体系,从环保部门的“小环保”到党委、政府主导的“大环保”转变,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工作目标,从主要抓污染物总量减排,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创新工作方式,强化信息公开透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科技投入,增强科技支撑,重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大力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增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能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服务政府环境管理决策和人民生产生活的水平。

2、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一是形成环境保护合力。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使环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确保公众有效行使环境权利,建立政府监管、市场调节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新型环境保护综合机制,形成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二是明确环境准入门槛。认真落实规划环境评价要求,从决策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全程跟踪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评价与验收管理机制、环保部门上下级联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依据,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促进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科学制定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三是着力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实行环境保护问责制,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上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的坚决予以查处并惩罚。

3、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一是改革管理体制。改革环保相关部门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的执法权利,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使其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配合。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环保执法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有效落实责任到人,提高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环保意识和自身素质,督促其加大执法力度。三是加大监察力度。建立全面系统的监管体系,实现国家监管地方,地方监管企业和单位,企业单位监管自身,对自己的生产活动负责;建议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侦查机构,整合目前分散于各行政机关的环境执法队伍,及时处置、侦查环保突发事件和重大的跨区域、跨流域环保案件,增强环保执法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四是加大执法打击。在严肃查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上着力。加大现场监管、案件查处和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各类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治理达标无望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和取缔;对偷排直排屡教不改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理和处罚;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公安、检察、法院提前介入,协同作战,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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