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起正式施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说,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结合重庆实际,在优化产业布局、保障饮用水水质、约谈限批等方面更加细化,加快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有助于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条例要求,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集聚区,新建化工项目应当进入全市统一布局的化工产业集聚区,禁止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
在保障饮用水水质方面,条例对重庆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增加了“禁止新增农业种植”等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增加了“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规定。
对超标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县政府,条例要求有关部门约谈该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约谈情况还应当向社会公开。
张山表示,条例突出重庆市水污染重点领域,针对水污染物来源分类制定防治措施,将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新措施予以规范化、法制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解决区域水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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