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局长宋刚对《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特点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和介绍。
据悉,《条例》作为2019年省人大立法计划项目,由省政数局负责起草,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充分吸收社会各界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内容,于2020年11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全票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包括“总则”“数据处理”“发展应用”“促进措施”“数据安全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1条,全面规范了公共数据采集、归集、应用、安全等全过程管理的内容,彰显了吉林省推动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决心和力度。
《条例》的内容和特点主要有以下七点:一是明确了管理部门,规定了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由省政数局负责统筹推进具体工作;二是建立了大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体系,由省政数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应用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质量、安全、管理等标准;三是强化了省大数据平台的核心作用,强调各地、各部门已有的公共数据平台应当与省大数据平台有效对接,予以归集、治理、共享和开放;四是规定了依目录进行管理的机制,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将采集或者产生的公共数据向省大数据平台归集,实现公共数据集中存储;五是大力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将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和非共享,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全省公用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也应按规定共享开放相关数据;六是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明确了在农业、制造业、服务业、民生服务、社会治理、政务服务、社会信用等方向深化大数据的创新应用;七是强调数据安全和法律责任,提出了数据安全管理、风险评估、安全监测预警和安全应急处置等机制,明确各不同主体对数据安全保障的责任义务,对违反安全规定或未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和共享开放要求,造成重复建设或影响共享开放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及责任主体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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