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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正式施行

   2021-05-31 山西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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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5月28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

5月28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贯彻落实省委工作要求、通过立法破解知识产权保护难题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山西省知识产权工作迈上了法制建设的新台阶,是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条例》共7章44条,包括工作机制、行政保护、社会保护等内容。

《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及的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著作权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

《条例》强化保护措施,从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两个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分别进行了规范。其中行政保护方面,从行政指导、风险预警、维权援助、联合惩戒和行政执法等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范。社会保护方面,从自身保护、行业保护、电商平台保护、展会保护、广告保护和服务活动等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范。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互助、协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共享、保护工作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支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规范。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依法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明确展会举办时间三天以上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同时,规定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

《条例》探索多元化解纠纷方式。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成本高、周期长、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其对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相关制度作了设计和规范,鼓励采取自行协商、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规定应当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和应急联动等工作程序,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和执法、监督互助互动;规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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