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针对长期以来制约海南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问题,经过充分的调研,由海南省科技厅起草的《海南省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经省政府审定并于2015年12月25日印发。
该意见包括十一条主要内容,在五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改革科技成果处置权。一是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到高校院所。对于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单位可自主对其进行转移转化,不再需要经过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二是授予完成人科技成果优先处置权。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在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对科技成果拥有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在单位未及时转化科技成果时,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此条旨在化解部分科研单位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专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而成果完成人尽管对其自身发明的成果应用转化掌握更多信息,但受体制约束无法开展转化活动的矛盾问题。(二)改革科技成果收益分配。一是提高完成人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意见提出对于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获得的收入,完成人、主要负责人等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高于去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不低于50%的水平,既可以大大调动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也保障了单位的利益。二是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归单位支配,科技成果奖励收入直接发放到人。过去,受工资管理有关规定的制约,高校、科研院所奖励发放有一定困难,往往采取课题费形式,通过财务报销发放给个人。该意见给予单位更大自主权,也保障了个人领取成果转化奖励的权益。(三)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一是奖励发明专利转化。将原来仅针对企业实施的发明专利转化奖励政策覆盖到省属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并结合实际做了相应的调整,以激励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成果转化。二是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项目的支持。针对本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薄弱、成果转化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加大对技术转移中心、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的支持,政府科技资金更加聚焦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对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四)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科技评价。对单位考评及对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等考评体系中,都把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其中,与论文、专利等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提升单位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视,为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破除评价体系的障碍。(五)强调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报告制度。该意见有利于各单位理顺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改变高校院所研究与应用脱节、大部分科技成果“睡大觉”的现象,指导全省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使研究成果真正造福于民生,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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