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治理是我国一个重要又紧迫的课题,构建城市和谐社区是政府管理和规划城市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城市社区的大力发展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新时代,社区同时也成为政府与群众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当前,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方兴未艾,尚处在探索时期,理论与实践都不完善,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而国外的社区理论历经百余年的发展,已经日臻完善。虽然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理论尚不成熟,也缺乏实践经验,但是政府已经重视城市社区建设的基础地位,并采取各种措施构建和谐社区,社区居民的参与及归属意识也逐渐增强,城市社区管理成为我国政府进行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新形势下,城市社区管理效果的好与坏是衡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施效果的重要体现,是建设好社区的根本保障,对推进我国的民主管理与社区自治有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城市社区通过加强社会管理,完善社区服务,不断夯实基层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关注:
一是城市社区管理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一是行政化倾向较重。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具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在某些地区的居委会中,由于其内部决策人员主要为政府工作人员,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慢慢演变成政府机构的一个办事组织,而不是一个基层自治组织,缺乏公众参与机制,社区管理体制存在着较重的行政化倾向。社区居委会的行政色彩还体现在经费使用、人事任免上,由于社区经费都源于政府,因此,社区对政府有极大的依赖性,多数事务均服从于政府的行政命令。二是工作职责不清。多数社区承担着过多的行政管理职能,工作量过大,经常处于疲于应付状态,其后果是既未能够明显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负担,也没有能够很好地发挥自己应有的社会管理职能,致使社区成员越来越高的物质及精神文化生活要求难以得到满足,同时也没有从更深层次上提高广大居民民主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由于承担了大量诸如经济、文化、卫生、休闲、娱乐、互助、保障等来自政府的职能工作,造成基层社区管理的超负荷运转,大大减低了运行管理效能,且有悖于社区管理自治的初衷。
二是城市社区机构设置较不科学。一是治理主体定位不清。当前,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由于社区居委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了大量原本属于政府部门的工作任务,成为政府部门的承受层、操作层和落实层,加之工作中权、责、利的不明晰和当前考评机制的综合因素,导致其原本的自治管理功能日益萎缩,不利于提升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严重影响了社区的承载能力,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二是社会团体和中介性社会组织发育不足。相对于国外来说,我国城市基层社区的社会团体和中介性社会组织不仅数量有限,而且缺乏独立性。比如,众多社区中,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主要工作大多由社区、居委会干部兼任,已经失去了自治的意义。三是居民参与意识不足。目前,我国社区管理中大量的有关公民的事物主要由地区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为处理,公民主动参与的能动性不足,公民更多地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当成一个政府办事机构。
三是城市社区管理制度较不规范。良好的社区必须有一系列的规范、制度、秩序和管理,目前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管理相关法律较为缺失,无法为我国的社区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极大地影响了社区建设工作。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一是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行政机构,在处理社区的工作中对自身行政服务和管理的范围没有制定明确的制度规范,工作上随意性较大,以至于造成无权管理或越权管理;二是社区内的社会团体等组织没有形成有效的行为规范,对于社区行为越轨者,缺乏行政上或法律上适当而有效的惩罚。比如,在商品房社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摩擦时有发生;在城市边缘地带的社区,由于拆迁、征地引发的利益冲突日趋严重;三是社区人才资源匮乏。一方面是大多数社区从业者没有经过社会工作的专业培训,缺乏社会管理知识,在工作中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社区工作人员工资薪酬普遍偏低,吸引不了高素质人才,导致工作水平较为低下。
为此,建议:
1、明确自治职能,确保民主管理步入正轨。一是明确社区居委会自治职能定位。社区居委会应该逐渐理清自己同基层政府的关系,应明确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区自治工作的组织者,主要职能是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二是构建社区自治组织体系。社区居委会应大力支持和鼓励社区内业主委员会、文艺团体、志愿团体等各种自治团体的发展,并鼓励居民自治。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吸引居民的关注,激发居民的参与热情,增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建议建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体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作为社区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民主推选社区领导层并审议和决定社区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为社区成员表达自己意愿的渠道,有效行使民主职能。三是改革社区评议的考核监督机制。对社区的考核由上级部门的单向考核,转变为上级部门、驻区单位、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多向考核;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建立公示制、承诺制,接受社区成员的监督和评议;考核管理社区、服务居民的内容以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为主,并取消考核与社区职能无关的内容,切实为社区工作减负。四是是激活社区共治动力。积极培育社区成员的参与意识和公共精神,塑造公共价值认同,增强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即组织社区代表、专业队伍第三方组织、社区团队、知名人士通过各种形式征求他们对社区服务项目等公共议题方面的意见建议。
2、完善相关法律,确保自治有法可依。一是尽快修订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在继续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实践的基础上尽快修订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尽早出台《城市社区自治法》,明确、具体地规定社区自治的性质和地位、社区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社区自治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方式和运作程序等多项内容。通过法律使社区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都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职能,保障社区各项自治权利的真正落实,使社区居民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在法律的保障下行使其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确保社区自治有法可依。二是完善社区管理制度。出台《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社区工作条例》等专门文件,建立以年度目标和项目化运作为基础的任务分解体系,以专项财政经费和预算增长机制为核心的财政保障体系、以群众满意度为目标的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以工作绩效排位制和责任追究制为重点的实施监督体系,推动社区健康有序运行。同时,建立公共财政的保障机制,颁布加强街道社区管理与服务财政保障的实施意见等专门文件,从预算管理、经费保障、财力支持等方面不断提高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3、健全社区管理,确保工作效率提升。一是鼓励引进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加大政策扶持培育,积极鼓励和支持社区民间组织的成立,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和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大力兴办公益事业,并为之提供政策、项目、资金等资源支持;建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和扶持基金,对新兴产业、民生产业等领域的新社会组织,依据社会组织的服务类型制定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大力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一些适合市场运行的社会服务事务,如社区居家养老、环境卫生、治安巡逻等交由发展成熟的社会中介组织承担,政府则负责对其运作进行监管。二是提升社区干部治理能力。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社区工作人员纳入正式编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办公场所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促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和专业化,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能力素质,使原有的社区工作者更快地完成角色转换,更好地胜任新时期社区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三是实现社区服务社会化。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为社区居民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针对居民的公益性需求,通过社工、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专业社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助学助困等公益性服务;构建一个覆盖全区域的信息服务平台,为驻区群众提供生活类、资讯类、事务类、电子商务类等多项服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区服务求助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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