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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再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六条新政

   2016-05-09 辽宁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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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4月19日,辽宁省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的补充规定
  4月19日,辽宁省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文件精神,是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的有力补充,主要内容共分三部分、十六条:
  一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从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所有权和收益权处置、成果定价、奖励比例、双肩挑人员、科研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相关领导免责机制、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国家规定的奖励比例为不低于50%,新政策提出奖励比例不低于70%;双肩挑人员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本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等。
  二是“激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针对本省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管理方式改革创新提出操作性措施。开展横向课题经费管理方式改革创新试点,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允许科研团队自行采购为完成横向课题确需购置的研发设备和耗材;允许科研人员从横向课题经费中提取50%-70%的劳务费等。
  三是“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保障机制”。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完善管理制度、报告制度、考核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中央驻辽企事业单位等方面做出规定。其中,高校院所要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高校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该《补充规定》广泛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企业和科研工作者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学习吸纳了兄弟省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既整合了辽宁既有的政策,又结合了辽宁实际和长远发展需要,对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的活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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