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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厅多措并举扩大高校研究院所科研经费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工作

   2016-07-05 青海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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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目标,优化整合了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研
  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目标,优化整合了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研究出台了《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围绕科技计划功能定位,形成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基础研究计划、创新平台建设专项五大类科技计划,此项改革已在科技厅2016年科技计划中予以贯彻落实。2015年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方面。省科技厅积极贯彻落实,一是项目指南的编制充分征求高校和科研院所各有关专家的意见,以确保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学术自主权。二是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并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三是扩大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的权限,对项目的直接经费中的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等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即可。
  不断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7号)中明确加快下放省内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包括现金和股权,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上不封顶。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和引导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创办企业,不再限制科技成果作价份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企业投资人之间协商确定。目前省科技厅正在制定“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的操作细则”。比如: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面规定,“研究所科研成果的转化由科技处负责组织,通过青海中科高原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转让费按照3:3:4的比例分配,即研究所占30%、成果完成人占30%(作为个人奖励)、课题组占40%(作为课题组研发经费);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取得的收益按照4:6的比例分配,即研究所占40%、成果完成人(研究组)占60%。”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在《青海盐湖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规定,“为鼓励全所人员积极投身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于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研究所将对该项成果的完成人员和转化人员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方式依成果转化形式的不同,可以采用现金、股权、期权、股权收益等方式。”“科技成果转让或转化取得的现金收入,按照研究所收入40%、研究单元发展基金10-30%、个人奖励30-50%;以成果投资作价入股形式进行转化的,原则上采用股权、期权或股权收益激励方式,个人奖励和研究所按各占50%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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