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记者从青岛科技局获悉,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市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青岛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介绍,《办法》中提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青岛市主导产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办法》明确,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企业在青岛设立以产业技术研发为主的新型研发机构,对青岛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符合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市属科研机构相关政策。市属新型研发机构进口仪器设备,可按相关进口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税。
《办法》的出台,将推动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青岛市区域创新体系,补齐青岛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机构服务能力不足的短板,推动产学研合作和技术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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