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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采用地方法规优化投资环境

   2006-12-19 摘自合肥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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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应当听取投资者和企业的意见;同一行政机关每年检查同一企业不得超过

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应当听取投资者和企业的意见;同一行政机关每年检查同一企业不得超过一次;侵害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违者将受严处;不许向投资者乱承诺,已经作出的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合肥拟出台的全国第四个《优化投资环境条例》,从多个方面保护企业和投资者利益。

  12月18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向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提交《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申请批准。合肥是继南昌、乌鲁木齐、抚顺之后国内第四个制定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的城市,是合肥首部保护投资者条例。条例从政府服务、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批等投资者关心的诸多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文件未公布企业可拒绝执行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制定涉及投资者和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或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应当听取投资者和企业家的意见。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投资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公开发布的,投资者或企业有权拒绝执行。

  行政执法检查30日前需报批

  对于企业“头疼”的检查,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需要在实施检查30日前报同级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并要事先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因企业涉嫌违法需要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如投资者和企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指导措施予以告诫,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干扰企业经营行为都要禁止

  按照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干扰企业经营行为将被禁止。这些被禁止的行为包括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强迫接受指定培训;强迫订购报刊、音像制品;强迫提供赞助或者捐赠,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强迫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强迫参加各类经贸洽谈会等。

  严重违规执法者将被开除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行政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处分,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政府法制机构吊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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