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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向境内个人敞开大门

   2013-02-20 摘自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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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省工商局和省商务厅联合发文出台了《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

近日,省工商局和省商务厅联合发文出台了《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该办法允许境内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试点同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打破“先设企再合作”

  目前,境内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东有着迫切的现实需求。境内自然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同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外资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发生了较大变化,再给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显然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原先境内自然人为了达到与外商合资合作的目的,只能先行设立企业(公司),再以企业的名义与外商合资合作,这种现象较为普遍。

  自2002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外资并购中的境内自然人出资给予了认可。

  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已允许中国的自然人参与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因此,按照“非禁即入”和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原则,允许境内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东具有法理上的可行性。

明确三大类投资领域

  结合我省实际,借鉴上海市和北京市经验,我省研究制定了《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办法》共十二条。

  政策将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试点实施。允许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与港、澳、台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企业。

  有关境内自然人成为股东的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境内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东的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因此,将境内自然人的资格限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人成为股东的其他相关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试点涉及的投资领域限于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项目,限制类项目暂未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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