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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提高科技创新政策奖励标准

   2015-12-01 宣城市科技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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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宣城建设的意见》宣发〔2014〕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配套文件的针对性、操作性,日前,旌德县出台了《关于调整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政办〔2015〕121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奖励(补助)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新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2万元;新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18万元;复审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

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含后期维护每件补助1万元);实用型专利获得授权,每件奖励0.5万元;对申请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受理,经县科技局审核确认的,每件资助0.3万元。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旌发〔2012〕18号文件原涉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奖励(补助)标准不再执行。

此项科技创新奖励政策的调整,正在为全县“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注入源源不断的强大动力,将会有效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着力优化创新环境,搭建创新平台,培育创新主体,在全社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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