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池州建设,池州市日前印发了《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从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学研合作等10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扶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的科技成果、在池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市产业培育发展引导基金以参股、债权等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支持。
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相关要求,年纳税超过2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购置用于研发、原值10万元以上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符合相关要求,最高补助150万元,最低补助30万元。我市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在本地转化应用,应用该成果三年内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按其技术合同成交的实际支付额,给予5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推动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通过有资质单位检测的产品等成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实施科技专项,每年遴选10个左右有较好研发基础和产业带动作用的企业科技项目,列入市级科技专项,对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国家下拨经费的10%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立项但未配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
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30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奖励20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依托我市企业列入省市共建的重点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支持实施专利战略,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2万元。企业有效专利达到80件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40件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开展维权行动,对本市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称号的开发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推进科技保险试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