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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布《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2016-12-30 辽宁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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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辽宁省政府发布《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在辽宁省全面推行科技特派
  辽宁省政府发布《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在辽宁省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引导和激发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深入农村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技术服务,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到2020年,辽宁全省累计下派科技特派团100个,特派组200个,科技特派员10000名,培养农民技术员10000人;建设农业农村“星创天地”100个,推广农业新品种、转化适用新技术1000项。
  为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辽宁省将组织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里的科技人员,根据县域经济和农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组成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组,组织科技特派员派驻到县、乡及村镇,深入农事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成果转化推广,建设农业特色产业示范及生产基地,推进“一县一业”和“一乡一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
  以科技特派员制度为纽带,辽宁省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收益机制,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实施意见》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或入股方式在省内实施转化的,所在单位可以将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或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及为职务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围绕辽宁省主导和特色产业发展,服务农业调结构、转方式需求,辽宁省大力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互联网+”现代农业、循环农业、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创新创业。同时,《实施意见》提出,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科技特派员可以通过资金入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等方式,与农民或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构建科技服务“三农”、服务产业的长效机制。
  在原选派工作的基础上,《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科技特派员选派的激励政策。《实施意见》规定,涉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离岗创业适用人员范围为省属及各地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试用期满且距离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已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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