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冯珉)近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每年预算安排的10亿元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资金将专项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主要采取项目资助、奖励补助和股权投资的方式,重点支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重点新产品研发和推广运用、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等。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与科研相关的直接费用,以及水电气、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与科研相关的间接费用。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要求。
中央和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申报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不同补助类型提供相关材料。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把关,经市政府负责人签字和出具市政府确认函,报送省科技厅。申报项目必须经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筛查比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一律收回专项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纳入诚信库管理,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