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政府审议通过了《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释放科技活力,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标准。特别是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将提高科技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比例。
根据草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而未对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作出规定和约定的,草案规定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90%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此外,草案还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可以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项目完成人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的,应当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为了更为有效地督促权利主体实现科技成果的自主转化,草案规定利用陕西省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自项目完成之日起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转化;自项目完成之日起2年内,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不实施转化的,由国有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部门按照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组织实施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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