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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 助力“十三五”科技创新扬帆起航

   2017-02-21 宁波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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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及省、市关于补短板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实现追赶跨越的新要求,近日,宁波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宁波市科技创新工作作出全面性、综合性的政策保障,推动宁波市科技创新实现跨越发展,率先迈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前列。
  《意见》分别从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培育创新型企业群体、建设科技创新高端平台等九个方面对宁波市科技创新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涉及扶持创新型初创企业等36条具体内容,扶持力度及政策创新性均实现较大突破,为“十三五”期间宁波市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创新创业提供政策引领和目标导航。
  在培育创新型企业群体及众创空间等创新孵化载体建设方面,《意见》首次提出在宁波市启动技术先进服务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意见》明确,支持企业在内部建立对外开放的创客工场等公共平台,视同为众创空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面向生物医药、新材料、智能制造等细分领域培育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公共研发平台,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为鼓励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政策创新性地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创业场所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意见》首次提出,推动以宁波国家高新区为核心载体的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优先支持高端创新要素在宁波国家高新区集聚;打造“一带两湾”,建设区域创新高地,着力加速创新资源集聚,为企业和高校院所创新提供动力支撑。在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建设方面,《意见》首次提出,对建有县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获得各级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称号的,依据其年度研发投入,给予普惠性奖励。同时,对经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产业技术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进行持续较大力度的支持。
  在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方面,《意见》提出,探索试行“创新团队协同”、“优势企业主导”、“产业联盟协作”、“研发实体制”等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模式,在高端精细化工、新型磁性材料与器件、高端金属材料等领域布局一批重大科技专项。
  在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方面,《意见》首次提出,对企业首批(次)购买推荐目录内的自主创新产品,给予用户方或者供给方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同时,以保费配套形式鼓励自主创新产品生产制造及进一步推广应用。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意见》明确提出,放宽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合理合法使用、处置科技成果及享受收益分配的权利。鼓励企事业单位以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形式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等。
  此外,《意见》中还明确提出了实行科技保险双向补贴机制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考核评价机制、完善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等创新政策内容,进一步破除创新创业壁垒,优化宁波市创新创业生态,营造了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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