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重大基地、重大工程和重大专项◎一般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益不再上缴国库
本报讯 8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月9日前,公众可通过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为jjfzhch@163.com。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征求意见稿提出,省政府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重大基地、重大工程和重大专项,引导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重大基地是指在相对集中的区域,汇聚产业配套完备、创新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模效益显著,对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产业群体。重大工程是指技术有重大突破,产品有广阔前景,在3年至5年时间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重大专项是指面向国家战略、处在科技前沿、着眼未来产业培育,在5年至10年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专项是重大基地的后备力量。
在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等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诸多含金量十足的举措。省、市政府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重大基地、重大工程和重大专项建设。市级专项引导资金按不低于省级的规模配套。省、设区的市政府设立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投资基金。完善科技成果处置转化激励机制,对重大基地、重大工程、重大专项建设过程中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公众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益不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政府出资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得低于70%。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
为鼓励探索创新,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政府应建立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激励和容错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过程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但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战略方向,程序依法合规、决策集体研究决定、个人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决策、实施单位和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因不可抗力导致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决策、实施单位和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对其不作负面评价。但有关决策在实施中产生不良后果的,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上级有关机关应当要求其纠正。(记者 汪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