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贯彻国务院和我省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相关政策要求,《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日前出台,对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范围、手续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关系、要求返回原单位的职级安排、辞聘解聘手续办理、施行时间等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就读者关心的问题,本报与省人社厅特邀请相关专家对《细则》进行解读——
解读专家
刘明平 省科技厅副厅长 施立业 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韩 军 安徽农业大学副校长 戚少燕 省农科院科研处处长
《细则》缘何出台,对于激发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动力、实现我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有何意义?
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热情,需要政府加大改革力度,营造良好环境,为有志于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支持,为事业单位明确离岗创业政策导向,以此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真正转化成现实生产力
刘明平: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把第一资源转化为第一动力,为安徽在中部崛起中闯出新路,建设创新型“三个强省”提供强力支持,需要营造良好的转化环境,激发更多的人才潜能。近年来,我省十分重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了一支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学回国人员为骨干,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同层次相结合,整体实力较强的人才队伍。截至去年底,全省共有专业技术人才299万人。同时,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快速增长,去年全省共申请专利12.77万件,居全国第6位,其中发明专利申请6.83万件,居全国第5位;全省科研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输出技术项目3039项,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13.71亿元,其中与企业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合同2170项,合同成交额为7.83亿元。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成为我国经济提质增效的必然要求。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关键在于充分发挥科技潜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无论从全国范围还是安徽自身来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普遍存在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成果转化不畅、转化率不高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政策和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环境支持成果转化不够等。其中,政策体制不完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直接影响到科技人员是否愿意参与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是否能真正转化成现实生产力。
鼓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是实现人才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向人才强省迈进的重要举措。如何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热情,需要政府加大改革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细则》的出台,从7个方面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实施范围、手续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等关键问题,为有志于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政策支持,为事业单位明确了离岗创业政策导向,这将大力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真正转化成现实生产力。
施立业:《细则》是在深化改革,尤其是我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的大背景下制定的。 《细则》的出台,可以说是我省人才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创新 “摸着石头过河”的一个重大举措、一次重要探索。它既是我省改革开放以来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认识深化的结晶,对科技人才使用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是通过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的实践,对科技人才呼声的主动回应。
与以往的有关文件相比,《细则》不仅更全面系统,体现了新思维、新理念,而且具体、准确、简明、规范,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据了解,《细则》从去年8月起草到颁布,历时1年之久,先后经过了征求省内各市县意见、多家事业单位交流研讨、专家论证、征求党政有关部门意见、参考借鉴外省做法等程序。 《细则》的制定,主要体现了3个基本原则。一是明确政策导向,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二是明确主体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确保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工作有序实施,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三是坚持契约精神,坚持因人、因单位制宜,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充分保证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正当权益。应该说,这是一份政策依据合法,政务调研扎实,论证科学严谨,视野开阔,借鉴充分,符合省情,切实可行,具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政策文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实施范围包括哪些,如何办理手续?
包括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办理手续应当经所在事业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分别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施立业:《细则》的实施范围只有两条,但界定准确明晰。一是正面规定,明确实施范围为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二是反向排除,规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未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
《细则》要求申请者必须是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而且符合占现有事业编制、聘任在岗且不兼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等条件时,才可办理离岗创业手续。其次,除了参公事业单位外,《细则》涵盖了其他所有事业单位。这与此前中央及省里出台的就业创业文件相吻合。
实施范围将人员限制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主要是考虑专技人员是事业单位中具有一技之长且最具创新创业条件的群体,通过盘活现有的人才资源,更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新创业热情,为落实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提供智力支持。另外,实施范围的明确界定,既是文件实际执行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一窝蜂式的离岗创业潮给公共服务发展带来的冲击和不利影响。
《细则》就办理手续共作了3条明确规定,规范、务实、富有人文精神。关于申请离岗创业的办理程序,《细则》规定了4个环节,即自己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备。这4个环节中,还明确了具体办理要求:一是事业单位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申请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离岗创业协议并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事项。二是事业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于批准当月分别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在聘人员调整为离岗创业人员。三是备案时,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应当提供有关创业项目材料,如经济实体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此外,《细则》还明确要求离岗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应当在我省地域范围内,并规定了离岗创业期限的起始时间。
不难看出,《细则》对手续办理的规定,强调了程序规范,如对各个环节和具体事务都有严格要求;十分务实,如对项目材料等的要求,既可提醒申请者慎重作出决策,又有利于增强《细则》的切实可行性;凸显了皖才皖用、科技兴皖宗旨,如对协议、备案和所办经济实体落户安徽的规定;体现了对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人文精神,如需要个人自愿、单位与个人充分协商签订协议等等。
《细则》对离岗期间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规定?
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档案工资继续调整,工资待遇停止发放,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险的同等待遇
韩军:《细则》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最为关心的3个主要问题。
一是人事关系方面。既强化合同管理,规定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使人事管理工作有据可依、以规管理、更加规范,又创新岗位管理,其创业期间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有效地缓解目前高校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资源紧缺的现状,使岗位管理更为优化、更加符合实际。同时离岗创业人员管理相对灵活,要求离岗人员定期汇报企业运行情况,以此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解决了离岗人员管理难的矛盾,保证考核制度的落实。
二是工资待遇方面。以往,国家对体制内人员创业采用的是“停薪留职”,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高校教师因不愿意放弃“铁饭碗”,对“下海经商”敢想不敢为,甚至存在私下从事企业经营与管理工作现象。 《细则》的出台,为有志创业的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搭建了实现梦想的新舞台,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新机遇。同时,文件规定离岗创业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险的同等待遇等,给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吃了一颗“定心丸”。较之以前,虽然都是对体制内人员走出去创业给予政策支持,但现在各项待遇更加优惠、举措更加务实、档案工资可继续调整,让科研人员敢干敢闯,解决了后顾之忧。
三是社保缴纳方面。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其中包含社会保险责任的履行,《细则》明确了双方社会保险义务。具体的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纳办法,由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约定解决,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高校是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 “产出地”,不仅具有人才、知识、技术等先天优势,更具有良好的科研、推广和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离岗创业”政策将推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高校科研成果与市场接轨,促进产、学、研融合,助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
离岗期间或期满后要求返回原单位,职级如何安排,离岗创业人员辞聘解聘手续如何办理?
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返回原单位的,应当在离岗创业期间或离岗创业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并返回原单位,提供离岗期间创业情况的说明,经原批准单位同意,按离岗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安排工作;如单位暂无空缺岗位的,可先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待遇
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
戚少燕:一直以来,广大科研人员对于离岗创业都不乏想法,但顾虑较多,担心离岗创业后不能再回到原单位或原岗位,担心“离岗即无岗”。而《细则》兼顾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和离岗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原单位需要履行的程序和返岗后的职级安排,彻底解除了离岗创业人员的担忧,有利于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专心干事、安心创业。
不管是在离岗期间还是离岗期满,离岗人员要求返回原单位的,《细则》规定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和创业情况说明,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后,即可按离岗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安排工作;如单位暂无空缺岗位的,可先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待遇。此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能确保离岗创业人员回归原单位后的待遇不降,促使其正确评估自我创业能力,理智且无顾虑地作出创业决定。事业单位也能够明确了解离岗人员回归时该做什么,怎么做,有效避免离岗创业人员的管理“真空”。
对离岗创业人员辞聘解聘手续办理的新规,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采取停薪留职的方式鼓励体制内人员创业,但当时没有制定与停薪留职相配套的回归政策,一些长期在外经商或者脱离单位多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要求返回原单位办理退休,影响了事业单位正常的人事管理工作。而《细则》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的聘用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合同管理。 《细则》规定,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未在离岗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的,原人事关系终止,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岗位核减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在明确规定实施时间的同时,《细则》还对不同时期制定的离岗创业相关规定进行清理衔接,避免了由于前后文件规定不一致,导致对政策理解不一、单位和离岗人员各执一词而产生的人事争议,保证了《细则》的严肃性。
此外,考虑到在当前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加大科技创新的大背景下,国家或将释放出新的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利好,《细则》明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细则》灵活适应新政策留有余地,最大程度地保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有利于稳定离岗创业人员的预期。(记者 聂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