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高校院所可设立教学、科研的“流动岗位”,吸引企业技术人才以兼职形式开展工作,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日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联合出台《关于高校院所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技术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畅通高校院所与企业的人才流动渠道,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和深度融合。
根据《指导意见》,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可面向企业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设置实训实践指导教师岗位、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教学教师岗位、技术推广型和应用型科研岗位、软科学研究和战略研究科研岗位、专业性应用性较强学科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由高校自主设置、增减。
流动岗位人员保留与所在企业的劳动关系,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仍执行原核定标准,缴纳方式和兼职工作报酬由高校院所与本人及所在企业三方协商确定。工作期间,流动岗位人员可享有高校院所同类人员相关教学科研奖励。设立流动岗位的高校院所,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相关人员的工作报酬。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高校设立流动岗位,可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人员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技术和技能优势,通过校企合作、研企对接,为高等院校打造一批创新性较强的优势学科,为科研院所构建一批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技术平台,为在全省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局面提供坚强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记者 聂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