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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17-05-11 浙江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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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年来,围绕创新型省份建设,浙江省牢牢抓住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为政府、企业、高校院所等科研单位及时、准
  近年来,围绕创新型省份建设,浙江省牢牢抓住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为政府、企业、高校院所等科研单位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科技成果信息,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提供了重要支撑。2010年以来,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呈逐年增长态势,连续7年排名全国第一。2010年,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数为3333项,到2015年首次突破4000项大关,达到4191项;2016年为4556项,同比增长8.71%,占全国地方登记总数的9.36%,继续领跑全国。
  一是完善成果登记的规章制度。在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指导下,浙江省在执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的同时,按照《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规定了必须登记的各类成果:(1)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2)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3)申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相关成果。对科技成果的登记条件、准备材料、登记程序、成果做假的奖惩措施等做出严格规定。
  二是加强科技成果登记的应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主动登记自主独立研发或联合研发的科技成果。通过登记的企业科技成果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认定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登记入库的科技成果可向国家科技成果库推荐,并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重点支持对象。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须在验收、公示后,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三是理顺成果登记的责任体系。浙江省科技厅负责管理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级其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技行政部门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对登记材料规范性、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及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进行审查。省内各级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受理登记的成果数据及纸质材料汇总上报至省科技开发中心,省科技开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受理,给予登记号,统一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经过15天的公示期后,对无异议的科技成果出具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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