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成果转化迎来重大利好,修订版《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近日发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版的《条例》在突出政府引导功能、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规定,并且把创新券制度、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特派员等具有浙江特色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可谓亮点颇多。其中,又以“强化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与激励”最为抢眼。
一、奖励比例下限提高到70%
去年10月,浙大机械工程学院杨灿军团队的深海组网接驳技术12项专利成果作价3000万元入股相关公司,团队5名成员分享了2100万元的成果转化股权奖励。
杨灿军团队之所以能拿到这笔可观的收入,得益于浙大“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净收益按学校30%、成果完成人70%进行分配”这一举措。而随着修订版《条例》的出台,“对重要贡献人员的成果转化奖励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政策也将惠及浙江全省科研人员。
需要说明的是,70%只是奖励的下限,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加大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
二、下放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
为了让科技成果处置更便捷,修订版《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
此外,修订版《条例》还支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奖励制度,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
三、强调高校院所的成果转化导向
早在去年7月,浙江出台的《人才新政》就将专利创造、标准制订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并提出职称评审的“两个同等对待”,即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
这一次,修订版《条例》再次强调,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并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评价结果作为行政部门考核其工作绩效以及确定科研申报项目和给予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贡献突出的,可以破格评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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