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合肥晚报讯 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修订草案)》,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向中小企业开放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试验设施。
省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修订草案要求,省财政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创业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同时,省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税务机关应落实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指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
此外,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产业和金融合作,推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鼓励高校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交流展示、产融对接、项目孵化的平台,催生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
鼓励政府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等投资建设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客空间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同时,鼓励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此外,修订草案明确,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向中小企业开放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记者:黎静)